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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知识
商标分类
·第 11 类照明卫生
照明、加温、蒸汽、烹调、冷藏、干燥、通风、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 【注 释】 尤其包括: 空调装置 电或非电暖床器,加热水瓶,加热锅 非医用电热垫和电热毯 电水壶 电热烹调用具。 尤其不包括: 制造蒸气的装置(第七类) 电热服(第九类)。
·1111 小型取暖器
暖足器(电或非电的)110087, 电暖脚套110088, 电暖器110137, 暖器110198, 小型取暖器110280, 非医用电热垫110296, 非医用电加热垫(衬垫)110296, 暖床器110304, 非医用电毯110305, 取暖盆110306, 电热毯110310 ※怀炉C110033, 电热窗帘C110034
注:非医用电热垫, 非医用电加热垫(衬垫),非医用电毯, 电热毯与1003医用电加热垫, 医用电热垫, 医用电毯类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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